(2017)川20民终7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武汉腾飞之家外包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秦素兰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武汉腾飞之家外包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秦素兰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20民终70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汉腾飞之家外包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2C地块新都国际嘉园*栋*层。法定代表人:张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根,系该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XX帆,系该公司职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秦素兰,女,1975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承元,资阳市雁江区宝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武汉腾飞之家外包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秦素兰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2017)川2002民初21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武汉腾飞之家外包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7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武汉腾飞之家外包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武汉腾飞之家外包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后收取5元由上诉人武汉腾飞之家外包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敬 红审判员 樊 彬审判员 杨 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邵雪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