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行终7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上海云丰广告有限公司诉上海市徐汇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其他行政案由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云丰广告有限公司,上海市徐汇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沪01行终79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云丰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凉城路465弄60号2005室。法定代表人刘云明,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徐汇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汇站街78号。上诉人上海云丰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丰公司)因要求履行行政许可审批职责和要求行政赔偿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7)沪0104行初17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云丰公司于2017年8月诉至原审法院,称其为合法广告企业,于2012年左右获得XX路XX号XX大厦楼顶户外广告牌的经营权。该广告牌系合法依规立项成立的户外广告“阵地”,广告设立后根据《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并使用至2016年。该公司在2016年就该广告牌再次向上海市徐汇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以下简称:徐汇绿化市容局)递交年度续期许可审批时,遭到该局拒绝。该局称其按沪府办(2016)60号文第三条第(三)项规定暂停受理审批申请。云丰公司在2016年11月25日再次书面致函徐汇绿化市容局递交相关续期申请材料,但该局仍未能给予答复。云丰公司认为由于徐汇绿化市容局拒绝进行行政许可审批的不作为行为,导致其广告牌续期许可过期并被业主拆除,给其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故起诉请求判令徐汇绿化市容局立即履行行政许可审批手续,并对该局行政不作为导致云丰公司的财产损失予以赔偿。原审认为,云丰公司已于2017年4月1日就本案相同诉请以(2017)沪0104行初63号案件向该院提起过行政诉讼。该院以云丰公司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为由,裁定该案按照撤诉处理。云丰公司现无正当理由又以同样诉请再行提起行政诉讼,不予受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裁定驳回云丰公司的起诉。云丰公司不服,以其在前案中并非主动撤诉而属于“按撤诉处理”、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等为由上诉于本院,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裁定,并指令原审法院继续审理本案。本院认为,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上诉人云丰公司曾于2017年4月1日就本案相同诉请向原审法院提起过行政诉讼。因上诉人在该案中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被原审法院裁定按照撤诉处理。现上诉人无正当理由就同一事项再次提起诉讼,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符合立法本意,并无不当。上诉人主张本案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但该条是关于当事人未按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按撤诉处理后再次起诉的规定,与本案并非同一情形。因此,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周瑶华审判员 陈根强审判员 侯 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聂妍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