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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4民初73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5

案件名称

肖美华与新疆瑞鹏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广汇信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美华,新疆瑞鹏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广汇信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4民初7351号原告:肖美华,女,汉族,1977年7月12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被告:新疆瑞鹏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昆仑路。法定代表人:关峙被告:新疆广汇信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卫星路475号。法定代表人:杨铁军本院受理的原告肖美华与被告新疆瑞鹏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广汇信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肖美华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肖美华撤回起诉。本案诉讼标的金额10000元,本院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本案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2200.25元,现退还原告2175.25元,其余2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审判员  赵金贵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莉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