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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423执25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李守珍、陈晓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守珍,陈晓帆,莫龙菲,陈明友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423执25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守珍,女,1946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广西蒙山县人,住蒙山县。申请执行人陈晓帆,男,1992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广西蒙山县人,住蒙山县。被执行人莫龙菲,男,1987年1月3日出生,瑶族,广西蒙山县人,住蒙山县。被执行人陈明友,男,1962年9月4日出生,汉族,广西蒙山县人,住蒙山县。本院在申请执行人李守珍、陈晓帆与被执行人莫龙菲、陈明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交清案件款及执行费,已履行义务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桂0423民初81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世友审判员  唐天来审判员  蒲新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盘进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