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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1刑初23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范双龙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双龙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2071刑初2340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范双龙,男,1989年8月14日出生于河南省开封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开封县。因本案于2017年8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6日被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0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一区刑诉〔2017〕23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范双龙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伍志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范双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4日凌晨零时许,被告人范双龙醉酒后驾驶粤X×××××号小汽车,行驶至三乡镇Y006线:3KM+100M路段处,被设卡执勤的民警查获。经广东岐江司法鉴定所鉴定,范双龙驾驶车辆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1.5mg/100mL。归案后,范双龙如实供述了上述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范双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出示、质证的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范双龙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范双龙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范双龙符合缓刑适用条件,依法可以宣告缓刑。公诉机关指控范双龙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范双龙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胡佑亮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梅卓键吴曼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