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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执字第5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陈时东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时东,宋金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朝执字第595号申请执行人:陈时东,男,1989年5月2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浙江省瑞安市。被执行人:宋金友,男,1962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陈时东与宋金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朝执字第105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陈时东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宋金友名下的位于北京市昌平区南口路30号院一区I-67号-1至2层。我院于2017年9月26日对此房屋进行拍卖。现该房屋由李芳如购买,拍卖价款共计人民币11908960元,已足额交至本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自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买受人李芳如即拥有北京市昌平区南口路30号院一区I-67号-1至2层的所有权。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范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白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