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2民申5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黄薇与秦建民其他所有权纠纷申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黄薇,秦建民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2民申599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黄薇,女,1959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娜娜,广东国晖(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秦建民,男,1957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再审申请人黄薇因与被申请人秦建民其他所有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04)普民三(民)初字第4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黄薇申请再审称,被申请人秦建民所称的8万元债务,是其办理美国签证的费用,该费用已花费掉,而且该费用也是交给案外人李某某,故其与被申请人秦建民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法院判决其支付8万元不当,请求本院撤销原判,对本案重新处理。被申请人秦建民辩称,黄薇出具的欠条说明了问题,其也不认识李某某,故原审法院判决正确,请求本院驳回黄薇的再审申请。在本院审查过程中,黄薇申请证人李某某出庭作证,李某某作证称,当时其帮助被申请人秦建民办理出国手续,后因故未成。当时被申请人秦建民支付了数万元,其出具了收条。黄薇对证人证言的质证意见认为证言反映了事实;被申请人秦建民则称,其不认识证人,而证人与申请人系同居关系。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申请人黄薇向被申请人秦建民出具欠条,言明因办理出国未成而退被申请人秦建民8万元,并约定了退款的方式。故黄薇应当履行其承诺,向被申请人秦建民退还8万元,原审法院根据本案事实所作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这里需要强调的一点是,不管被申请人秦建民所称的8万元是否是用于办理出国手续的费用,但黄薇出具的欠条属于其对债务及其归还方式的确认,因此原审法院据此判决其承担该债务是正确的,本院予以确认。综上,黄薇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黄薇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黄薇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高中伟审 判 员 李江英代理审判员 周 晶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薛 谦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