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9执1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中山火力发电有限公司与辽宁新远物流有限公司煤炭买卖合同纠纷仲裁一案指定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阜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山火力发电有限公司,辽宁新远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
全文
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9执119号申请执行人中山火力发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灿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傅康,该公司法务主管。被执行人辽宁新远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世君。中山火力发电有限公司与辽宁新远物流有限公司煤炭买卖合同纠纷仲裁一案,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12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住所地在新邱区,为便于执行,故指定新邱区人民法院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深圳国际仲裁院(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国仲深裁【2017】D361号裁决书由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法院执行。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法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邱继德审判员 卜祥丽审判员 周石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