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02民初1609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杨宝山、临沂市兰山区兰山街道杜家朱许社区居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宝山,临沂市兰山区兰山街道杜家朱许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16094号之一申请人:杨宝山,男,1966年3月8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申请人:临沂市兰山区兰山街道杜家朱许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兰山街道杜家朱许社区。法定代表人:刘建华,主任。申请人杨宝山与被申请人临沂市兰山区兰山街道杜家朱许社区居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杨宝山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临沂市兰山区兰山街道杜家朱许社区居民委员会价值35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其担保人杜庆峰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丰田牌汽车一辆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人杨宝山的担保人杜庆峰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丰田牌汽车一辆,限额35万元;二、查封的期限为2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建法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丽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