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2民初46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孙冬冬与张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冬冬,张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2民初4635号原告孙冬冬,男,1986年3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任丘市。。被告张雷,男,1986年2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任丘市。。原告孙冬冬诉被告张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9月19日立案。原告孙冬冬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冬冬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冬冬撤诉。案件受理费925元,由原告孙冬冬负担。审判员 张建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郝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