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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2民初46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孙冬冬与张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冬冬,张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2民初4635号原告孙冬冬,男,1986年3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任丘市。。被告张雷,男,1986年2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任丘市。。原告孙冬冬诉被告张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9月19日立案。原告孙冬冬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冬冬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冬冬撤诉。案件受理费925元,由原告孙冬冬负担。审判员  张建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郝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