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3民初141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李楠与张菲菲、邓生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楠,张菲菲,邓生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14172号原告:李楠。被告:张菲菲。被告:邓生强。本原告李楠与被告张菲菲、邓生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楠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600元,由原告李楠承担。代理审判员 赵日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洪倩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