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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3民初141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李楠与张菲菲、邓生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楠,张菲菲,邓生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14172号原告:李楠。被告:张菲菲。被告:邓生强。本原告李楠与被告张菲菲、邓生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楠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600元,由原告李楠承担。代理审判员  赵日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洪倩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