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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民终10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海南中航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与何定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海南中航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何定政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民终10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中航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清河区健康东路康城明珠花园A区1幢1004室。负责人:王志平,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木子,男,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定政,男,1969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上诉人海南中航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何定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2017)皖0506民初5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海南中航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的时间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海南中航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543元,减半收取1271.5元,由上诉人海南中航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汪振兴代理审判员  韦少兵代理审判员  彭 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