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4民初15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方城县盛兴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与柳江县通达汽车储运有限公司、姜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城县盛兴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柳江县通达汽车储运有限公司,姜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4民初1554号原告:方城县盛兴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松坡,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江涛,男,198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河南省方成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柳江县通达汽车储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祥林,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姜伟,男,198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汽车驾驶员,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分公司。负责人:陈雪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文捷,男,1992年5月2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广西柳州市城中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告方城县盛兴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柳江县通达汽车储运有限公司、姜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原告方城县盛兴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城县盛兴物流运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城县盛兴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方城县盛兴物流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红兵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