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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3执17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詹银花、练水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詹银花,练水莲,谢春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523执178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詹银花,女,1956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被执行人:练水莲,女,1968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被执行人:谢春妹,女,1949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申请执行人詹银花与被执行人练水莲、谢春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作出的(2017)浙0523民初135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詹银花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案件款53560元(含诉讼费560元)及利息。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詹银花尚有债权53560元及利息未受偿。现被执行人练水莲、谢春妹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XX强人民陪审员  元玉良人民陪审员  诸东冬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