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225刑初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王某1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1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西和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甘1225刑初97号公诉机关甘肃省西和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1,甘肃省西和县人,家住甘肃省西和县。2010年5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2017年6月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西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6月28日被西和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西和县看守所。西和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7)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1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西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某、王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1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7年5月4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王某1窜至西和县汉源镇原保险公司处,将被害人刘某1停放在路边的一辆×××号轿车的后右侧车窗玻璃砸毁,盗得车内”黑兰州”(硬珍品兰州)香烟三包,价值54元。2、2017年5月4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王某1盗窃完刘某1车内财物后,又窜至西和县汉源镇过境路云祥宾馆处,将被害人钱某停放在路边的一辆×××号轿车的后右侧车窗玻璃砸毁,盗得车内现金人民币300元。3、2017年5月10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王某1窜至西和县滨河路”皇家国会”KTV处,将被害人叶某停放在路边的一辆×××号轿车的左右侧车窗玻璃砸毁,盗得车内”黑兰州”(硬珍品兰州)香烟三条,价值540元、”软中华”香烟一条,价值700元。4、2017年5月21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王某1窜至××县,将被害人郑某停放在”避难”广场后面的一辆×××号轿车的右侧车窗玻璃砸毁,盗得车内”软中华”香烟6包,价值420元。5、2017年5月21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王某1窜至西和一中附近,将被害人刘某2停放在西和一中对面路边的一辆×××号���车的右侧车窗玻璃砸毁,盗得车内52°珍藏版剑南春白酒两瓶,价值1220元。6.2017年5月28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王某1窜至汉源镇滨河西路,将被害人姜某停放在”动感网咖”附近的一辆×××号轿车的右侧车窗玻璃砸毁,未盗得财物。7.2017年5月28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王某1盗窃完姜某车内财物后,又窜至西和县汉源镇过境路,将被害人常某停放在邮政局斜对面的一辆×××号轿车的车窗玻璃砸毁,未盗得财物。8.2017年5月29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王某1窜至西和县汉源镇隍城山门处,将被害人唐某停放在路边的一辆×××号轿车的右后侧车窗玻璃砸毁,未盗得财物。9.2017年5月29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王某1盗窃完唐某车内财物后,又窜至西和县汉源镇上城村,将被害人鹿某停放在上城卫生室门口的一辆×××号轿车的左后侧车窗玻璃砸毁,盗得车内”软中华”香烟一条,价值700元;世纪金徽H9白酒一瓶,价值329元。综上,被告人王某1实施盗窃9起,盗窃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4263元。被盗财物均被被告人挥霍。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自愿认罪,且有公诉机关出示的书证西和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9份、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辨认笔录4份、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1份、西和县烟草公司卷烟价目表、西和县糖酒副食品有限公司证明;证人宋某、任某证言;被害人刘某1、钱某、叶某、刘某2、郑某、姜某、常某、唐某、鹿某陈述;被告人王某1供述;现场勘查笔录、指认笔录9份及现场照片等证据在卷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1目无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砸毁车窗玻��的方式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车内财物,盗窃财物价值共计4263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西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1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从轻处罚;被告人多次采取破坏性手段盗窃,盗窃所得用于吸食毒品,犯罪情节恶劣,且被告人因犯盗窃罪曾受过刑事处罚,社会危害大,依法从重处罚。看守所关于被告人羁押期间遵守监规、服从监管、表现好,建议本院从轻处罚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经合议庭按照量刑规范化的规定评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1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1日起至2018年7月3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缴纳)二、犯罪所得依法继续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黄海林审判员 郭安宁审判员 成 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XX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