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民辖终4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程金刚保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程金刚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民辖终4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北环中路运河桥西。负责人:李彦君,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程金刚,男,汉族,1969年5月12日生,住泊头市。委托代理人:张英新,河北海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不服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2017)冀0903民初40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中国人民财产保���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2017)冀0903民初409号民事裁定,依法将本案移送至泊头市人民法院管辖。主要上诉理由是:《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标的物及事故地点等均未在沧州,且其投保公司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泊头支公司,泊头支公司有独立的营业执照、住址、机构代码,有诉讼主体资格,应将其作为被告,而非沧州市分公司。程金刚答辩称,与被上诉人签订保险合同的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在运河法院起诉符合民诉法规定。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系保险合同纠纷,上诉人即原审被告住所地位于沧州市××区,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栗保东审判员 孙世刚审判员 王铁川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