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23执3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汶女女、赵玉莲、李文斌、李文浩与李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歧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歧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玉莲,李文斌,李文浩,李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3执364号申请执行人汶女女,女,生于1943年5月2日,汉族,农民,住岐山县蔡家坡镇。申请执行人赵玉莲,女,生于1973年11月19日,汉族,农民,住岐山县蔡家坡镇。申请执行人李文斌,男,生于1994年11月19日,汉族,农民,住岐山县蔡家坡镇。申请执行人李文浩,男,生于2003年10月5日,汉族,学生,住岐山县蔡家坡镇。被执行人李军,男,生于1975年1月9日,汉族,居民,住岐山县蔡家坡镇。申请执行人汶女女、赵玉莲、李文斌、李文浩与被执行人李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岐民初字第005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拒���履行义务。申请人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30550元,案件诉讼费33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四查被执行人李军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申请人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最佳方案及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2015)岐民初字第0052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长 董 玮执行员 李国栋执行员 赵晓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安贝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