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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2执5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人庞春洋与被执行人柳花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庞春洋,柳花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2执575号申请执行人:庞春洋。被执行人:柳花杰。关于庞春洋与柳花杰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申请执行人庞春洋申请执行标的10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保全费332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未发现被执行人柳花杰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因被执行人柳花杰暂无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宜家审 判 员  娄啼鸣代理审判员  李永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