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2执5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人庞春洋与被执行人柳花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庞春洋,柳花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2执575号申请执行人:庞春洋。被执行人:柳花杰。关于庞春洋与柳花杰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申请执行人庞春洋申请执行标的10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保全费332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未发现被执行人柳花杰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因被执行人柳花杰暂无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宜家审 判 员 娄啼鸣代理审判员 李永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