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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02民初52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王晓婷与胡小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婷,胡小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02民初5225号原告:王晓婷,女,1979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田,北京友恒(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典,北京友恒(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小超,男,1987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许昌市建安区。原告王晓婷诉被告胡小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王晓婷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晓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晓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42元,减半收取771元,由原告王晓婷负担。审判员  尚建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园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