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25执24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四川梓潼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赵一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梓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梓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梓潼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一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25执24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四川梓潼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梓潼县文昌镇文昌路中段677号。法定代表人:兰云海,董事长。被执行人:赵一航,男,生于1985年9月28日,汉族,大专文化,四川省梓潼县人,住本县。居民。本院在执行四川梓潼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赵一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四川梓潼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受偿债权为:①借款本金49000元及利息;②案件受理费513元;③执行费642元。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赵一航名下的长安牌(车牌号:川BKXX**号)车辆予以查封,双方经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1、赵一航已被冻结的银行卡余额4100元全部予以扣划用于偿还借款;2、从2018年起每个季度月底前偿还8000元自至本息付清为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朝钒审判员 刘 潜审判员 马 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