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刑更46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罪犯陈德山贩卖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德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17)皖01刑更4667号罪犯陈德山,男,汉族,1972年1月17日生,初中文化,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系累犯,现在安徽省庐江监狱服刑。执行机关安徽省庐江监狱于2017年10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同日立案,2017年10月20日执行机关以该犯减刑间隔期限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要求撤回对罪犯陈德山的减刑建议。本院认为,罪犯王长有擅自将劳动工具(小纱剪)带出生产区域,违反了生产劳动纪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准许安徽省庐江监狱撤回(2017)皖庐监减字第491号提请减刑建议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