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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91民初185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与高涛涛、万国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高涛涛,万国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民初18597号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住所地郑州市商务外环路25号,组织机构代码:05336264-6。负责人史宏,行长。委托代理人苏一航,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轩,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高涛涛。被告万国霞。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与被告高涛涛、万国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欠款已结清,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负担。审判员  陈晓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贝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