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91民初185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与高涛涛、万国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高涛涛,万国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民初18597号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住所地郑州市商务外环路25号,组织机构代码:05336264-6。负责人史宏,行长。委托代理人苏一航,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轩,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高涛涛。被告万国霞。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与被告高涛涛、万国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欠款已结清,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负担。审判员 陈晓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贝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