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721民初23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安徽东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建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东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建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721民初2326号原告:安徽东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东至县尧渡镇建设87号。法定代表人:戴正球,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炎男,该行职工。被告:刘建平,男,1979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原告安徽东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建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安徽东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东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东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安徽东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何继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胡 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