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7执11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申请人汝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王湛、贾宝贵、贾保玉、贾转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决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保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17)豫1727执1163号被拘留人贾保玉,男,1962年7月28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汝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王湛、贾宝贵、贾保玉、贾转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拘留人贾保玉拒不报告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对被拘留人贾保玉拘留15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执行员 :肖俊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 马 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