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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82民初24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5-12

案件名称

朱某与双辽市新策略橡胶轮胎销售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金库,双辽市新策略橡胶轮胎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382民初2426号原告:朱金库,男,1968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双辽市双山镇三分场委二屯。身份证号码:220382196802171012.联系电话:1884345****.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德志,吉林北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珠,吉林北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双辽市新策略橡胶轮胎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双辽市辽西街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梁卫志,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景昌,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飞,吉林辅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告朱金库与被告双辽市新策略橡胶轮胎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策略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朱金库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德志、刘玉珠,被告新策略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景昌、王晓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朱金库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新策略公司给付伤残赔偿金90609.36元(11326.17元×20年×40%)、误工费23479.50元(156.53元×150天)、护理费9000.00元(100.00元×90天)、营养费6000.00元(100.00元×60天)、伙食补助费2295.58元(120.82元×19天)、精神损失费20000.00元、交通费600.00元、鉴定费2500.00元,共计154484.44元;2.新策略公司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我与新策略公司系雇佣关系。2016年10月12日,我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被机器咬伤右手造成中指断离、挠神经断裂、肌腱断裂、右手背侧肌断裂、挠骨骨折、拇指骨折等,于当日送往双辽市中医院住院治疗19天,现医疗费终结,住院期间医疗费均已由新策略公司支付,经吉林衡德司法鉴定所鉴定我伤残等级为七级、误工期为150日、护理期90日、营养期60日。因双方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我在诉状中所称2016年10月26日受伤系笔误。新策略公司辩称,朱金库在诉状中称于2016年10月26日在我公司导致右手受伤,首先时间上是错误的,就是说不真实的。其次在伤情上,根据其提供的病例诊断记载,右手第二指考虑陈旧性骨折,骨折关节融合,右挠骨远端考虑陈旧性骨折,两处骨折均存在陈旧性伤情,说明朱金库此前曾经右手受过伤害。最重要的是根据2016年10月12日晚18时39分我公司车间内录像视频全程显示,朱金库在操作中是故意把右手伸进搅拌压力机也就是密炼机斗里,密炼机的启动按钮与操作中的密炼机斗相隔一米之远,不是人为故意不会发生受伤害事故,根据密炼机生产厂家所出具的证明也能够证明这一事实。而且我公司为操作人员预备了棒子,如果胶料没有完全投入到机器内,应该用预备的棒子推进去。密炼机本身设置均有安全启动装置,能在特定情况下紧急停车,能够及时避免设备及人身安全隐患。朱金库是新工人,已经经过培训。所以朱金库存在人为故意行为,将手伸进密炼机后又自己按动按钮,明显是故意自己造成的伤害。所以根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另按照《民法通则》一百零六条所确定的归责原则,只要被认定故意造成自己或者他人损失行为的,雇主都不应承担民事责任。所以本案中朱金库所诉的事实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故我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在朱金库受伤期间我公司无奈已经先期垫付了医疗费17000.00元,并派两名公司人员护理,可朱金库出院后并不罢休,与其家属分别多次威胁我公司要钱,我公司董事长又给了朱金库2000.00元。我公司在开庭前已向公安机关报案,其行为已涉嫌敲诈勒索罪,现正在侦查中,法院应驳回其诉讼请求或者终止该案审理并移送公安机关。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审判员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到庭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对以下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新策略公司企业信息表、朱金库在双辽市中医院的住院病案(病案号:201603810)、金额为2500.00元的鉴定费发票、新策略公司出具的朱金库在双辽市中医院金额为17051.82元的住院收费专用票据和朱金库的姐姐朱秀芳签名捺印的金额为2000.00元欠据、事发时新策略公司车间内的视频监控录像,经本院审查认为,前述证据真实可信,来源合法,与本案直接相关联,应予以采信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对当事人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朱金库出示吉林衡德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以证明自己此次损伤的后遗症为七级伤残,自外伤之日起的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分别为150日、90日、60日。新策略公司质证认为该鉴定意见是单方委托作出的,程序违法,不能作为本案证据,且该鉴定依据僵直标准评定伤残等级自然要高,僵直是因为手的各关节长期不活动导致,但可通过康复治疗恢复功能,可见评定标准不对,由于朱金库之伤系其人为故意造成,新策略公司不能承担其损失。经本院释明,新策略公司表示不申请对朱金库的伤情重新进行司法鉴定。本院审查认为,该鉴定意见符合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基本要求,应结合全案其他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新策略公司的异议理由欠缺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认可。2、新策略公司出示岫岩满族自治县橡胶模具场证明一份,以证明朱金库所操作的设备,不是人为原因不会发生事故。朱金库质证认为该证明不能作为本案证据使用,出具证明的单位就是生产该机器设备的,生产厂家生产机器造成人身损害,生产厂家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其意图直接规避其生产的机器给人造成损失。本院审查认为,该书面证明的证明力低,且无其他证据佐证,朱金库的异议理由成立,对该证据不予采信。3、关于朱金库右手之前是否存在陈旧性骨折的问题。新策略公司辩称根据朱金库病例所载,其右手系陈旧性骨伤,不能确定是因为此次事故造成的。朱金库对此予以否认。本院认为,朱金库病例中所记载的2016年10月31日右手正斜位X片诊断意见中,确有“考虑陈旧性骨折”字样,但并非确诊陈旧性骨折,同时纵观全案双方的陈述、辩解与相关证据,新策略公司的辩解亦不符合常理,也无其他证据佐证,不予认可,同时确认朱金库此次右手受伤非因陈旧性骨折所致的事实。4、关于新策略公司是否对朱金库进行了培训并为其提供棒子等辅助工具的问题。本院认为,在双方各执一词的情况下,承担举证责任的新策略公司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其辩解,因此本院无法确认新策略公司已经对朱金库进行了岗前培训并为其提供棒子等辅助工具的事实。5、关于朱金库此次右手受伤是否系其人为故意所致、涉嫌犯罪的问题。本院认为,认定刑事犯罪案件事实并非人民法院民事审判职能,从新策略公司目前提供的证据来看,无法证明朱金库故意自残以骗取、勒索人身损害赔偿的事实,但是可以认定朱金库在操作密炼机过程中存在重大过失,包括超量投料、在密炼机机斗内部运转期间伸手进行处置等明显违反机器设备操作规程的行为。因此新策略公司有关朱金库此次右手受伤系其人为故意的辩解明显与事实不符、与常理相悖,不予认可。本院认为,朱金库诉称与新策略公司系雇佣关系,新策略公司辩称不清楚,纵观全案事实,因为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同时未就具体用工事宜协商一致,应认定双方系临时雇佣关系,朱金库主张按照雇佣关系而非劳动合同用工关系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新策略公司并未提出异议,也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认可。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法律保护。在朱金库作为雇员从事雇佣活动的过程中遭受人身伤害,作为雇主的新策略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鉴于朱金库在操作密炼机过程中明显违反操作规程,导致右手受伤,具有重大过失,而且这种失误并非必须经过专门培训才能规避的,按照公平原则,应该相应减轻新策略公司的赔偿责任。对朱金库的各项实际损失数额,可按照实际支出及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的相应标准来计算。朱金库诉请伤残赔偿金按照2015年度吉林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1326.17元标准予以保护90609.36元(11326.17元×20年×40%)、误工费按照2015年度吉林省批发和零售业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156.53元予以保护23479.50元(156.53元×150天)、护理费按照每日100.00元标准予以保护9000.00元(100.00元×90天),并未超出法律限定的标准,也未损害赔偿义务人的合法权益,属于有权处分,本院予以认可;朱金库诉请营养费按照每日100.00元予以保护的标准过高,本院结合其伤情、医院诊断、鉴定意见及本地实际生活水准,酌定按照每日50.00元标准予以保护3000.00元(50.00元×60天);朱金库诉请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每日120.82元予以保护的标准过高,本院认为可参照本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100.00元予以保护1900.00元(100.00元×19天);朱金库诉请往返四平鉴定期间交通费600.00元、精神损失费20000.00元、鉴定费2500.00元,本院认为具有事实和法律上的依据,予以认可。综上所述,对朱金库受雇于新策略公司从事雇佣活动过程中因遭受人身损害所导致的合理损失,按照雇佣双方各半责任予以公平合理分担,并应从新策略公司所承担的赔偿额中扣减其出借给朱金库的200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条、第二条、第十一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双辽市新策略橡胶轮胎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赔偿原告朱金库伤残赔偿金90609.36元、误工费23479.50元、护理费9000.00元、营养费300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900.00元、交通费6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00元、鉴定费2500.00元共计151088.86元的50%并扣除2000.00元,即73544.43元;二、驳回原告朱金库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90.0元,减半收取计1,695.00元,由原告朱金库负担847.50元,被告双辽市新策略橡胶轮胎销售有限公司负担847.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红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 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