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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702民初30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山西榆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梁永峰、柳瑞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榆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梁永峰,柳瑞风,山西诚兴莱茵电梯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702民初3088号原告:山西榆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榆次区汇通北路63号。法定代表人:曹双马,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虢龚,山西国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永峰,男,1966年5月13日出生,汉族,晋中市榆次区居民,住晋中市榆次区。被告:柳瑞风,女,1967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晋中市榆次区区民,住晋中市榆次区。被告:山西诚兴莱茵电梯有限公司,地址晋中市榆次区修文工业基地。法定代表人:寇维,董事长。原告山西榆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梁永峰、柳瑞风、山西诚兴莱茵电梯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山西榆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告自行和解而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西榆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697.75元,减半收取18348.8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23348.88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卫巧云人民陪审员  张 婧人民陪审员  王彦朝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田 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