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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301民初25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高正云与高天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楚雄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楚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正云,高天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301民初2593号原告:高正云,男,1969年1月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楚雄市人,农民,住云南省楚雄市。被告:高天成,男,1988年8月1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楚雄市人,农民,住云南省楚雄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正书,男,1961年2月2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楚雄市人,农民,住云南省楚雄市,系被告高天成的父亲。原告高正云与被告高天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高正云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高正云向本院申请撤诉的行为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正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高正云负担(已交)。审判员  普中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芮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