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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8102民初20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胡燕梅与姜泽芳、王宇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三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燕梅,姜泽芳,王宇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8102民初2098号原告:胡燕梅,女,1979年8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被告:姜泽芳,女,1971年4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被告:王宇礞(与姜泽芳系母女),女,1995年3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原告胡燕梅与被告姜泽芳、王宇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胡燕梅于2017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燕梅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燕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33元,减半收取767元,由原告胡燕梅负担。审判员  刘汉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 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