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2刑初2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被告人王渊盗窃一案296号刑事判决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渊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822刑初296号公诉机关府谷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渊,男,1997年1月27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府谷县人,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2016年11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6年12月9日刑满释放。2017年4月14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府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经府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府谷县看守所。府谷县人民检察院以府检诉刑诉〔2017〕2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渊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府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少林、代理检察员袁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府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6日,府谷县昊天网吧网管被告人王渊趁网吧收银员不在之际,用平头改锥将前台抽屉撬开,盗窃网吧营业款11851元后逃离。所盗窃赃款被其挥霍。2017年4月13日,民警将被告人王渊抓获。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王渊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属坦白,又其有盗窃前科,建议对其判处六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表、被害人杨某的陈述、证人马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网吧监控视频及文字说明、被告人王渊的供述、府谷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2刑初344号刑事判决书、府谷县看守所释放证明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渊以非法占有目的,秘密窃取他人现金人民币11851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自愿认罪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又被告人有盗窃前科,且该次盗窃赃款全部挥霍,在案发后未退赔被害人,给被害人造成了经济损失,考虑从重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量刑建议符合其犯罪情节,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渊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4日起至2018年8月13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非法所得人民币11851元,依法追缴,返还被害人杨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王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