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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2民初109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丁xx与陈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xx,陈xx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10948号原告:丁xx,男,1977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被告:陈xx,男,1970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原告丁xx与被告陈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6日立案。现原告丁xx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丁xx撤回起诉。审判员  李国涛二0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郑艳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