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5民初31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丁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丁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5民初3190号原告:何某,女,汉族,1984年3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云阳县。被告:丁某,男,汉族,1981年6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云阳县。原告何某与被告丁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蒲海波代理审判员 刘云祥人民陪审员 刘 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云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