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8601行初9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1-15
案件名称
苗玉刚与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监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徐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玉刚,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徐州铁路运输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8601行初902号原告苗玉刚,男,1971年9月9日生,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被告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徐州市新城区昆仑大道1号东三区。法定代表人翟彩霞,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王志刚,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梁曦,该局工作人员。原告苗玉刚诉被告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等材料。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于2017年9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苗玉刚,被告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负责人徐振山其委托代理人王志刚、梁曦到庭参加诉讼。后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已获取相关的政府信息,诉讼目的已达到为由,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苗玉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担。审 判 长 朱 莉代理审判员 黄晓敏代理审判员 李 浩法官 助理 刘明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毛雅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