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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02执11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2-13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西分行与孙宏亮、刘玉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西分行,孙宏亮,刘玉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02执117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西分行,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负责人:张建臣,行长。委托代理人:高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西分行员工。被执行人:孙宏亮,男,1986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被执行人:刘玉琨,男,1970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本院在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西分行与孙宏亮、刘玉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孙宏亮、刘玉琨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孙宏亮的房屋已被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孙宏亮位于鸡西市鸡冠区X家园X号综合楼-X-X-X,产权证号为X,建筑面积97.87平方米的房屋,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秦文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秀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