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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04民初22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原告苟亚玲诉被告苏小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苟亚玲,苏小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04民初2264号原告:苟亚玲,女,汉族,生于1977年1月8日出生,住绵阳市涪城区长虹大道南段99号附107号。被告:苏小红,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苟亚玲诉被告苏小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苟亚玲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苏小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苟亚玲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和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苟亚玲撤回对被告苏小红的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苟亚玲承担。审判员  奂思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廖伊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