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821执3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杨剑辉与王永生买卖合同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剑辉,王永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泾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821执342号申请执行人杨剑辉,男,汉族,生于1974年3月27日。被执行人王永生,男,汉族,生于1986年1月1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剑辉与被执行人王永生买卖合同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杨剑辉于2017年8月7日申请强制执行,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王永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申请人杨剑辉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王永生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致本案无法继续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立新审判员 王自科审判员 荆 涵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文志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