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04执11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王金龙与芦艳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金龙,芦艳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04执1101号申请执行人王金龙。被执行人芦艳春。本院在执行王金龙与芦艳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芦艳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7)黑0604民初9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邢海东审判员 王洪宇审判员 陈 恒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 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