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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703执6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张炳伟、刘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炳伟,刘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703执676号申请执行人张炳伟,男,汉族,钦州市钦南区人,居民,住钦州市钦南区。被执行人刘升,男,汉族,钦州市钦北区人,住广西钦州市钦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炳伟与被执行人刘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依法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财产线索进行了核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刘升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又通过传统查询的方法对被执行人刘升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执行人刘升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对于申请执行人的债权自本案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至今未能实现。经本院将本案的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张炳伟进行反馈,并征询其意见时,其明确表示未能提供被执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本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本儒人民陪审员  林信杰人民陪审员  陈 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黄 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