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5执1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苏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抚养费纠纷的申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5执167号申请执行人苏某,女,汉族,住陕西省澄城县。监护人苏某甲,男,汉族,住陕西省澄城县,系申请执行人祖父。被执行人刘某某,女,汉族,现住澄城县城关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苏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抚养费纠纷的(2017)陕0525民初214号民事判决执行一案中,经本院执行查证,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并将被执行人刘某某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苏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抚养费纠纷的(2017)陕0525民初214号民事判决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可随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海杰审判员 刘长生审判员 王 纯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