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执指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洪都支行、江西省伟豪电气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洪都支行,江西省伟豪电气有限公司,黄雪华,刘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执指72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洪都支行,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法定代表人:温宇红,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江西省伟豪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法定代表人:黄雪华,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黄雪华,女,汉族,1964年2月19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被执行人:刘勇,男,汉族,1954年12月12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洪都支行与江西省伟豪电气有限公司、黄雪华、刘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5)洪中执字第408号】,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5日立案执行。为便于执行,提高执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将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洪都支行与江西省伟豪电气有限公司、黄雪华、刘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5)洪中执字第408号】,指定到东湖区人民法院执行。东湖区人民法院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协助办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交接,并通知相关当事人。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梁 珂审判员 姚 国审判员 王财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喻 芸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