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24执3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云南粤福经贸有限公司与广东永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云南粤福经贸有限公司,广东永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富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24执300号申请执行人:云南粤福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经开区信息产业基地云南海归创业园1幢3楼367-10号。组织机构代码:59458680-2。法定代表人:黄桂涛,公司总经理。候雄伟:云南昕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广东永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县水东镇人民中路3号。组织机构代码证:191517189-6。法定代表人:吴启英。申请执行人云南粤福经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永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云南粤福经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3向富民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经本院组织和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且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郭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向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