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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25执95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兰考县信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朱朕、河南泰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兰考县金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考县信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朱朕,河南泰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兰考县金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25执95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兰考县信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永明,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朱朕,男,1987年2月11日生。被执行人:河南泰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古可勇。被执行人:兰考县金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闫大伟。本院在执行兰考县信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朱朕、河南泰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兰考县金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朱朕、河南泰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兰考县金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30224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汪 鑫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郭董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