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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4执41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李某1、李某2法定继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1,李某2,李某3,李某4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4执4117号申请执行人:李某1,男,1961年7月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北区。被执行人:李某2,男,1958年6月13号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西区。被执行人:李某3,女,1952年8月2日出生,汉族,天津市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公司退休干部,住天津市南开区。被执行人:李某4,男,1956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天津市城建集团第五市政工程公司退休工人,住天津市河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1与被执行人李某2、李某3、李某4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某1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津0104执3635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汪若磊审 判 员  彭春生代理审判员  何水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明 亮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