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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11执恢2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刘国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苏0611执恢248号刘国祥刘锋:刘国祥申请执行刘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4日立(2016)苏0611执469号案受理。后因暂无可供执行财产,该案于2016年10月19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因刘锋母亲陈燕代儿子刘锋向刘国祥给付现金22400元,刘国祥自愿放弃本案其他执行请求并确认刘锋应负执行义务履行完毕。本次执行已强制执行到位22400元。另,刘锋母亲陈燕代儿子刘锋向本院缴纳执行费237元。至此,刘国祥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16)苏0611民初276号民事判决书项下刘锋应负全部给付义务执行完毕,现已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