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721民初37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6

案件名称

杜海涛与王少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海涛,王少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1民初3763号原告:杜海涛,男,196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市民,住曹县。被告:王少宁,男,1987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市民,住曹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海涛诉被告王少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海涛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海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0元,减半收取340元,由原告杜海涛负担。审 判 长 张 学人民陪审员 谢 炎人民陪审员 王洪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邬依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