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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81民初18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吴世彬与王福兴、张会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世彬,王福兴,张会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81民初1880号原告:吴世彬,男,1989年2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冀州区。。被告:王福兴,男,197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冀州区。。被告:张会淼,女,1977年4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冀州区。。原告吴世彬与被告王福兴、张会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吴世彬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世彬撤诉。案件受理费365元,由原告吴世彬负担。审判员  邢新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郑建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