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81民初18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吴世彬与王福兴、张会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世彬,王福兴,张会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81民初1880号原告:吴世彬,男,1989年2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冀州区。。被告:王福兴,男,197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冀州区。。被告:张会淼,女,1977年4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冀州区。。原告吴世彬与被告王福兴、张会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吴世彬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世彬撤诉。案件受理费365元,由原告吴世彬负担。审判员 邢新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郑建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