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刑更46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罪犯裴大鹏抢劫罪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裴大鹏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刑更4625号罪犯裴大鹏,男,汉族,1965年6月28日生,初中文化,安徽省巢湖市人,现在安徽省庐江监狱服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2月10日作出(2002)一中刑初字第306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裴大鹏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强奸罪,判处人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裴大鹏违法所得继续追缴。被告人裴大鹏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2月13日作出(2003)高刑复字第8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6月22日裁定,对该犯狱内减刑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为终身、于2009年9月15日裁定,对该犯狱内减刑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本院于2012年6月29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于2015年1月20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不变。执行机关安徽省庐江监狱以罪犯裴大鹏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10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庐江监狱以罪犯裴大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裴大鹏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7年9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二次。另查明,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目前家庭经济困难。上述事实,有罪犯行政奖励审批表、安徽省巢湖市黄麓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困难证明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裴大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因该犯系抢劫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时,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裴大鹏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9月15日起至2023年11月1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周炎峰审 判 员 杨以林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小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