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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11民初40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平顶山市响亮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平顶山市湛河区河滨街道办事处陶寨村村民委员会、陶秋东演出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顶山市响亮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平顶山市湛河区河滨街道办事处陶寨村村民委员会,陶秋东

案由

演出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411民初4010号原告:平顶山市响亮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湛河区新华路南段网通家属院4号楼西单元6层东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11MA3X789R0J(1-1)。法定代表人:武小松,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超,河南倚天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平顶山市湛河区河滨街道办事处陶寨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平顶山市湛河区曹镇乡陶寨村。法定代表人:陶朝亭,村主任。被告:陶秋东,男,约49岁。原告平顶山市响亮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响亮传媒公司)与被告平顶山市湛河区河滨街道办事处陶寨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陶寨村委会)、被告陶秋东演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响亮传媒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超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陶寨村委会及陶秋东经本院传票传唤,均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响亮传媒公司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陶寨村委会及陶秋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支付演出费35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陶寨村委会、陶秋东共同负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2月28日,响亮传媒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武小松与陶寨村委会党支部副书记陶秋东签订《演出合同书》,合同约定:2016年(农历)3月10日至(农历)3月13日,响亮传媒公司为陶寨村村民演出四天大戏,共十场,演出报酬为45000元。合同签订后,响亮传媒公司如约组织了演出,并向陶寨村委会开具了发票。但陶寨村委会支付仅演出报酬10000元后,至今未能支付下余款项。期间,经响亮传媒公司多次催要无果,故诉至法院。陶寨村委会及陶秋东未到庭,均无答辩。响亮传媒公司围绕其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交了演出合同书、增值税发票及响亮传媒公司的陈述内容等证据在卷为证。相关证据已经庭审出示,经审查证据之间互相印证,具有证明效力,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响亮传媒公司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2月28日,响亮传媒公司作为甲方,陶寨村委会党支部副书记陶秋东作为乙方,双方签订一份《演出合同书》,其中合同主要约定:于(农历)2016年3月10日起,至2016年3月13日止,在乙方演出四天,共十场计45000元;……。合同还约定甲方必须保证演出质量;此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一份;如有特殊情况,必须提前10天通知对方,否则赔偿对方的经济损失费;演出最后一天,乙方必须一次性付清甲方的演出戏价。甲方加盖公司印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武小松在合同上签名;陶寨村委会未加盖印章,落款签字为:陶秋东。上述合同签订后,响亮传媒公司如约组织人员在陶寨村内为陶寨村村民进行演出,并向陶寨村委会开具了演出费发票。但陶寨村委会自2016年11月30日支付演出费10000元后,未再按合同的约定支付下余的演出费35000元。后经响亮传媒公司多次催要,至今无果,故引起本案诉争。本院认为,因陶寨村委会、陶秋东均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反驳证据,应视为陶寨村委会及陶秋东自愿放弃抗辩权利。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中陶秋东系陶寨村委会党支部副书记,为丰富本村村民文化生活与响亮传媒公司签订《演出合同》,该行为应属履行陶寨村委会的职务行为而非个人行为,因此,该《演出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主体应是响亮传媒公司和陶寨村委会,且签订的《演出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履行。响亮传媒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为陶寨村村民完成了演出义务,陶寨村委会未能如约支付剩余合同款项,系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响亮传媒公司要求陶寨村委会支付合同中下余演出费350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但其主张陶秋东个人与陶寨村委会连带支付演出费35000元的诉求,缺乏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平顶山市湛河区河滨街道办事处陶寨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平顶山市响亮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演出费35000元;二、驳回平顶山市响亮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对陶秋东的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计337.5元,由平顶山市湛河区河滨街道办事处陶寨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齐晓旭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晶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