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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603执2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于喜海与周声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朔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喜海,周声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603执254号申请执行人于喜海,男,198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朔州市平鲁区。被执行人周声扬,男,196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朔州市平鲁区。本院在执行于喜海与周声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周声扬有工资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周声扬的工资款176816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任 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春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