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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刑更10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何友林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何友林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刑更1059号罪犯何友林,男,1995年1月22日出生,贵州省赤水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无业,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一监区服刑。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5日作出(2014)湖刑初字第1034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2日作出(2015)厦刑终字第279号刑事裁定,准许其同案犯撤回上诉。其刑期自2014年8月14日起至2020年8月13日止。该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何友林于2015年7月23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执行机关莆田监狱于2017年10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予以证实。经审理查明,罪犯何友林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考核期自2015年7月起至2017年7月止累计计分2055分,获得3次表扬;本次交纳罚金人民币4000元。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考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本院认为,罪犯何友林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但综合考虑该犯犯罪情节,本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何友林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其刑期自2014年8月14日起至2020年3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炳荣审 判 员 柯萍萍审 判 员 王 寒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吴扬城书 记 员 何嵘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