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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6执25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但某霜、余某某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但某霜,余某某,黄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6执2584号申请执行人但某霜被执行人余某某被执行人黄某某申请执行人但某某与被执行人余某某、黄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鄂0116民初55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但某某于2017年09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但某某自动放弃对被执行人黄某某的执行申请。被执行人余某某已按生效法律履行了全部义务。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但某某自动放弃对被执行人黄某某的执行申请。被执行人余某某已按生效法律履行了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的权利已经实现,该案执行完毕。应当依法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0116民初550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绪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鸿志 关注公众号“”